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滑翔傘裁判員隊伍的建設,保證體育競賽公正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國航空運動聯合會對所有裁判員進行考核并注冊管理。
第二章 滑翔傘裁判員委員會
第三條 根據目前全國滑翔傘運動的情況,中國航空運動聯合會懸掛滑翔及滑翔傘協會成立裁判員委員會(以下簡稱裁委會)。裁委會在中國航空運動聯合會懸掛滑翔及滑翔傘協會領導下,學習研究、準確把握國際規則并負責本項目裁判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裁委會由主任一人,委員二人組成。裁委會成員必須是國家一級裁判員,并由參加本項目裁判員代表大會的國家一級裁判員選舉產生,中國航空運動聯合會批準。裁委會主任名單須報中國航空運動聯合會備案。
第五條 裁委會負責協助全國各省市航空運動協會制定本項目裁判員發展規劃;負責組織裁判員學習、考核、注冊;按規定舉辦裁判員晉級考試。對本項目裁判員的獎懲提出具體意見;修訂本項目裁判法和規則。
第三章 滑翔傘裁判技術等級的申報與審批
第六條 滑翔傘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分為國家一級、國家二級、國家三級,另設榮譽裁判員若干名。
第七條 掌握和正確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能夠勝任裁判工作,經中國航空運動協會培訓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報國家三級裁判員,由中國航空運動聯合會審批并注冊。
第八條 熟悉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能夠比較準確運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經驗;任國家三級裁判員兩年并參加至少三次在地區體育比賽中擔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報國家二級裁判員,由中國航空運動聯合會審批并注冊。
第九條 熟練掌握和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具有豐富的臨場執法經驗和組織該項競賽裁判員工作的能力;任國家二級裁判員兩年并曾三次擔任全國以上比賽裁判員的,可以申報國家一級裁判員,由中國航空運動聯合會審批并注冊。
第十條 全國各省市航協可推薦本協會委員參加中國航聯裁判員培訓班的學習,經中國航聯考核審批后注冊為國家等級裁判員。
第十一條 國家一級裁判員或少數具有突出貢獻的裁判員,從事滑翔傘裁判工作十年以上,積極參加該項竟賽裁判工作,在全國性比賽及國際比賽中未出現明顯錯判,至少十次在全國性比賽中任裁判員,年齡在 50 歲以上,可以由各地方航協推薦,裁委會評議,報中國航聯批準,授予榮譽裁判員稱號。
第十二條 各級裁判員審批至少每兩年舉辦一次裁判員晉級考試。通過考試者應當將裁判員等級申報表和本人裁判員證書一同交中國航聯,并申報相應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
第四章 滑翔傘裁判員注冊
第十三條 中國航聯每兩年必須對所批準的各級裁判員進行注冊,榮譽裁判員可以不進行注冊。每偶數年的 12 月 1 日至次年二月五日為裁判員的注冊期。
第十四條 國家各級裁判員應當由中國航空運動聯合會進行注冊,每人交納注冊費 50 元。
第十五條 裁判員有下列情節者,暫停注冊一次:
(一)受到賽區或審批單位處罰;
(二)考核不合格;
(三)兩年內未擔任裁判工作和未參加裁判學習。
第十六條 各級裁判員必須持有經過注冊的裁判員等級證書方能參加全國體育競賽裁判員臨場執法工作;連續兩次未經審批和注冊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自動取消,其裁判員證書失效。
第五章 滑翔傘裁判員選派
第十七條 體育竟賽的主辦單位負責選派和聘請該次比賽的裁判員。
第十八條 全國性比賽,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由國家一級以上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員技術等級為國家三級以上;省級比賽,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由國家二級以上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員技術等級為國家三級以上。
第十九條 裁判員的選派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條 輔助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可以適當放寬,具體要求由主辦單位與承辦單位商定。
第二十一條 競賽的主辦單位應當責成總裁判長于賽前認真審核裁判員證書的注冊登記情況。如裁判員未能出示符合規定的裁判員證書。竟賽組委會必須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費用賽區不予承擔。
第六章 滑翔傘裁判員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裁判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全國各級各類競賽裁判工作;
(二)參加審批部門組織的裁判員學習的培訓;
(三)監督本級裁判組織執行各項裁判員制度;
(四)接受體育競賽主辦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
(五)對于本項目裁判隊伍中的不良現象有檢舉權;
(六)對于本級裁判組織做出的技術處罰,有向上一級裁判主管部門申訴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各級裁判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培養和堅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在競賽工作中公正執法;
(二)鉆研本項目規則和裁判法;
(三)培訓和指導下一級裁判員;
(四)承擔審批單位指派的裁判任務及擔任下一級體育比賽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組織進行有關裁判員執法情況的調查。
第七章 滑翔傘裁判員管理
第二十四條 裁判員參加競賽執法實行回避制度。從裁判員到賽區開始,就要遵守不與外界,特別是運動隊聯系的規定。條件成熟的項目,可以采用比賽開始前 30 分鐘明確執場裁判員的辦法,以保證裁判員公正執法。
第二十五條 各級裁判員由中國航空運動聯合會至少每兩年舉辦一次裁判員培訓,并對裁判員進行考核。各級體育比賽的裁判長和副裁判長,應當對參加比賽裁判工作的裁判員進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員證書內填寫考核意見。
第二十六條 中國航空運動聯合會每四年舉辦一次優秀裁判員評選活動。對有特殊貢獻的優秀裁判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裁判員的處罰分為:警告,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停止裁判工作兩年,撤銷技術等級稱號并終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二十八條 對裁判員的警告和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的處罰,由競賽組委會做出,并報中國航聯備案;裁判員被停止裁判工作兩年、撤銷技術等級稱號并終身停止裁判工作的處罰由競賽組委會報中國航協批準,由中國航聯發出通報。
第二十九條 受到賽會處分的裁判員,由該次比賽的裁判長在該裁判員證書內注明。在賽會工作期間,不遵守賽區紀律或在臨場執法中出現漏判、錯判者,給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賽中受到兩次警告或在賽區酗酒滋事的裁判員,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凡在比賽中執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礙公正執法者,停止裁判工作兩年。
第三十條 凡裁判員有下列情節者,給予撤銷技術等級稱號,終身停止裁判工作的處分:
(一)行賄受賄,執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賽中,出現明顯錯判、漏判,造成惡劣影響;
(三)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