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動力懸掛滑翔運動的管理,確保飛行安全,提高運動技術水平,促進項目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力懸掛滑翔機是指具有硬式基本構架,裝配有動力的懸掛滑翔機。
第三條 國家體育總局是動力懸掛滑翔運動的歸口管理部門,國家體育總局航空無線電模型運動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航管中心)負責實施對全國動力懸掛滑翔運動的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本規定對本地區動力懸掛滑翔運動進行管理。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航空運動協會協助體育行政部門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飛行人員
第四條 參與動力懸掛滑翔運動的飛行人員,必須經航管中心批準的單位進行培訓,合格后由培訓單位向航管中心申請辦理《動力懸掛滑翔運動駕駛證》(以下簡稱《駕駛證》)。
第五條 動力懸掛滑翔機飛行人員包括飛行學員、飛行員和教練員;飛行員分為三個級別:初級、中級和高級。
第六條 飛行學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年滿16周歲;
(二) 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 能聽、說漢語,無線電通話口齒清楚;
(四) 持有有效的身體檢查合格證明;
第七條 初級飛行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備飛行學員條件;
(二)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 完成訓練大綱初級飛行員駕駛術訓練和飛行理論學習,經理論和飛行考試合格;
(四) 在動力懸掛滑翔機上飛行時間20小時以上,其中至少包含30次單飛。
第八條 中級飛行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備初級飛行員條件;
(二) 完成訓練大綱中級飛行員駕駛術訓練和飛行理論學習,經考試合格;
(三) 在動力懸掛滑翔機上飛行時間100小時以上。
第九條 高級飛行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備中級飛行員條件;
(二) 300小時以上的動力懸掛滑翔機飛行時間。
第十條 教練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年滿18周歲,最大不得超過65周歲;
(二) 具備中級以上飛行員條件;
(三) 完成了規定的教練員培訓,并具備理論、飛行教學能力。
第十一條 駕駛證每2年由航管中心進行一次定期審驗,逾期未經審驗不得執行飛行任務。
第三章 器材管理
第十二條 經國家體育總局航空體育器材主管部門鑒定合格的動力懸掛滑翔機方可用于航空體育訓練、競賽和表演。
第十三條 航管中心負責對航空體育用動力懸掛滑翔機進行統一登記注冊,標志與號碼應印制在左翼下方和右翼上方。
第十四條 航管中心對動力懸掛滑翔機實施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管理制度。各使用單位應按要求建立動力懸掛滑翔機檔案,記載實際使用維護情況。
第四章 動力懸掛滑翔運動俱樂部
第十五條 開辦動力懸掛滑翔運動俱樂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俱樂部章程;
(二) 有適合開展動力懸掛滑翔機飛行活動的場地和保障條件;
(三) 有當地空管部門批準的飛行空域;
(四) 有符合條件的動力懸掛滑翔機;
(五) 具有必需的飛行人員、維護人員和管理人員;
(六) 有相應的經費來源。
第十六條 具備第十五條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當地省級體育行政部門申請成立動力懸掛滑翔運動俱樂部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 俱樂部負責人簽署的申請報告;
(二) 俱樂部章程、組織機構和領導成員名單;
(三) 俱樂部的場地和空域使用許可證明;
(四) 飛行員或教練員的簡歷、飛行員駕駛證或教練員合格證;
(五) 俱樂部的經費情況。
第十七條 受理部門應當在接受申請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以書面形式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復。申辦人在獲得同意答復后,向當地省級民政部門或省級工商部門注冊,注冊后由當地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向航管中心備案。
第十八條 動力懸掛滑翔運動俱樂部對飛行人員進行培訓,必須向航管中心申請辦理培訓單位許可證。
第十九條 俱樂部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 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和有關飛行法規,積極開展動力懸掛滑翔運動;
(二) 組織俱樂部成員學習飛行理論知識,認真進行飛行訓練,不斷提高俱樂部的組織工作能力和飛行人員技術水平;
(三) 積極參加上級組織的集訓和競賽,爭創優異成績;
(四) 對飛行人員加強航空法規教育,增強法制觀念,按照規定進行飛行活動;
(五) 強化安全教育,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出現重大事故應在24小時內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飛行批準
第二十條 使用動力懸掛滑翔機進行飛行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的有關規定向飛行管制部門申報飛行空域和飛行計劃,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飛行計劃申報內容包括:飛行起止時間、飛行地點范圍、飛行高度、飛行科目、指揮員姓名、參加飛行人數、飛行器材型號及空管部門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在國內舉辦動力懸掛滑翔比賽和表演活動,應按照《航空運動競賽表演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申報、審批和組織實施。
第六章 安全規定
第二十二條 組織開展動力懸掛滑翔飛行活動,必須嚴格遵守空中交通規則,嚴禁擅自飛行或擅自改變飛行計劃。
第二十三條 組織開展動力懸掛滑翔飛行活動,所選擇的場地要求平坦開闊,地面堅硬,面積通常不小于300×100米,凈空良好,起飛和著陸方向左右各30度內無障礙物影響。
第二十四條 組織開展動力懸掛滑翔飛行活動,必須嚴格掌握氣象條件,嚴禁在下列條件下飛行:
(一) 地面風速大于8米/秒;
(二) 水平能見度小于1公里,垂直能見度小于500米;
(三) 強對流天氣,有降水。
第二十五條 組織開展動力懸掛飛行活動,應當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第二十六條 飛行人員飛行時必須配備無線電雙向通信器材,佩戴保護性頭盔,穿堅固、輕便的飛行鞋和保護性飛行服,配備飛行高度表等儀表。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航管中心對在開展動力懸掛滑翔運動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航管中心及審批單位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停飛整頓或收繳證書的處罰:
(一) 未經申請登記,擅自成立俱樂部的;
(二) 未辦理培訓單位許可證開展培訓活動的;
(三) 違反安全規定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 不按飛行計劃飛行,擅自飛入軍事要地、海關、邊防等飛行禁區的;
(五) 未經體育行政部門審批,擅自舉辦競賽表演活動的;
(四)(六) 無駕駛證飛行或駕駛證逾期未審驗的;
(七) 不接受安全監督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已經開辦的俱樂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手續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